中心开放基金项目

国家技术创新方法与实施工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创新方法与实施工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技术创新方法领域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技术创新方法及相关理论科学研究水平,发现和培养本领域高科技人才,国家技术创新方法与实施工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特设立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国内外技术创新领域同行依托本中心开展研究工作。本着,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依托单位为河北工业大学,主要从事技术创新方法及相关理论研究、工程化使能技术开发及其在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与本中心研究方向相一致的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坚持“开放、联合、流动、创新”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基金的经费来源为本中心自身通过多渠道筹措的资金以及河北工业大学资助的配套资金。

 

第二章  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基金重点支持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的课题,重点支持国家和地方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相关课题、技术创新领域及相关领域的前沿研究课题、对国家创新战略有重大影响的研究课题等。

第五条 本中心每年发布一次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指南,在中心网站发布,接受课题申报。此外,本中心接受国内外自带科研经费和项目的研究人员到中心进行研究工作,由中心主任批准后列入中心研究计划;或参加已列入本中心研究计划课题的研究,申请者提出申请,由中心主任批准后即可前来工作

第六条 基金项目要求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合理、两年内可取得成果。

第七条 基金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博士学位),其他申请者需有二名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创新领域专家书面推荐。

第八条 基金申请者不能是本中心固定人员。申请者应联系本中心固定人员作为合作人员,同时须征得申请者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由所在单位领导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报送。

第九条 基金申请者须遵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当年发布的《开放课题基金申请指南》,认真填写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并按规定签名和用印后,将原件一式两份寄交本中心办公室。

第十条 本中心办公室负责基金的申请受理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申请书填写不合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

2.不符合资助范围。

第十一条 基金评审的基本原则是公平竞争、公开选评、择优支持。

第十二条 申请课题采取中心主任会议初审制与学术委员会终审制,申请者填报的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送交本中心办公室,待中心主任会议初审合格后,由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终审合格后,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署资助意见,本中心主任签发执行通知。

 

第三章 课题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资助项目启动前,项目负责人与合作人员合作填写《技术创新方法与实施工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合同书》,制定实施计划(包括阶段计划、工作进程、预期阶段成果等)。如改变计划,或变更课题内容范围以致影响最终成果时,必须提出书面报告,报中心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被批准执行之日起,申请者即为本中心客座人员,每年应在中心工作1-3个月。合作人员为基金项目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负责开放基金的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在课题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向本中心提交研究工作阶段报告,简要汇报阶段完成情况、主要阶段成果。

第十六条 项目组有责任与义务整理项目研究工作过程中,在本中心完成的全部原始数据资料,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合同书、各种原始实验记录、图表、数据、程序及论文等,整理齐全后与项目总结同时交本中心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课题结束2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总结、课题完成情况、成果目录与证明、已发表或正式录用的符合中心署名要求的论文及与本课题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报告经项目合作人员签署意见后,报本中心办公室,以备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客座人员来本中心所做的研究工作必须与申请项目一致。研究基金不得用于与申报课题无关的方向,课题经费的使用,按本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的权益分享:研究成果归本中心与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

1.由本中心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专利及成果报道等)均应与合作人员共同发表,并标注“技术创新方法与实施工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北工业大学)开放基金资助项目”;英文发表的书面研究成果注明为:Supported by Open Research Fund Program of National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Method Tool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He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未标注的,验收时不计入成果。

2.由本中心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归本中心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在发表论文、申报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时由双方单位共同署名和分享。

第二十条 开放基金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研究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当年指南规定时间为准。自带课题和经费的人员不受此限制,可随时申请或来本中心进行开放研究工作,其工作期限由相应的课题决定。

第二十一条 开放基金项目如需延长研究时间或增加研究经费,必须办理申请及批准手续。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离原单位等),项目依托单位应报中心办理中止手续。

 

第四章 开放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项目经费应用于项目研究,不能用于支付劳务、通讯、招待、国际交流等费用,不设间接经费,主要开支范围如下:

(1)与资助的开放基金研究直接相关的科研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加工费、专用设备购置费等;

(2)学术活动费,主要包括由基金资助的论文发表有关出版费用、国内学术会议费用、差旅费;

(3)外地客座人员在本中心工作期间的往来差旅费、住宿费;

(4)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1)课题经费仅限于在河北工业大学内进行财务结算。开放基金单独设立经费账目。经费的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客座人员应委托本中心合作人员代为管理,由办公室统一审批后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2)有关课题基金中“材料费、设备费”等开支,按照河北工业大学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在本中心工作期间采购或自制,经验收入资产库后报账。课题研究结束后,所剩余的经费、原材料、设备等一律留在本中心内,不得带走或挪作他用,但可结转到下一轮获继续资助的课题使用。

(3)其他支出参照河北工业大学财务处规定的报销范围,由课题负责人在基金范围内自行掌握使用。

(4)课题结题后,应由课题负责人作出详细经费决算。经本中心主任核准后,结算清单与技术档案同时存档。

(6)开放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它研究课题或其它名目。凡不按上述规定执行者,办公室有权拒绝报销,本中心有权追回原拨款经费。

第二十四条 开放基金资助额度为1-3万元,分年度拨款。

第二十五条 凡在本中心从事研究工作的客座人员,住宿费、交通费和生活补贴,参照河北工业大学科研院客座人员有关待遇规定办理,经费由所参加的课题经费中支付。国外学者、港澳台科技人员,进本中心的具体手续及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客座人员来本中心进行开放研究,必须遵守本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凡不按上述各条执行者,取消今后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的资格,并保留向申请单位和申请人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部门发布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心学术委员会。